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厄瓜多尔中国华人华侨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厄瓜多尔中国华人华侨总商会是适应在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华人华侨在海外圈内合作的经济发展需求的产物,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 协调下,由在厄瓜多尔投资置业经商的各行业、 不同所有制的中国企业代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厄瓜多尔共和国国家宪法、 法律、 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厄瓜多尔华商服务,密切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厄瓜多尔华人华侨的合法权益,引导在厄华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树立良好的华商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两国之间资金、 技术、 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团结广大会员互帮互助,引导和教育广大会员为兴国富民作出一份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由中国商务部,国务院统战部安全部,国务院侨联,中国外事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瓜亚基尔领事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厄瓜多尔中国华人华侨总商会是在中国各机关政府及在厄华人华侨的支持下,由陈光浦.池彬.杨森荣.张勇锋发起组建的原厄瓜多尔浙江商会的基础上,在现任会长楼伟明的领导下进一步发展进步而来。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瓜亚基尔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定期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在厄华商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华商在厄发展的合法权益。
(二)把中国先进的管理经验 、生产技术 、经营观念以及优秀投资项目带到厄瓜多尔,同时也将厄瓜多尔的特色产品 、招商引资项目以及良好的投资环境等介绍到中国;推动两国经济发展。
(三)加强联谊 、广交朋友,通过组织会员参观 、考察、旅游、茶话、文娱、体育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
(四)通过会员的联谊活动,交流经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促进在厄华商华人健康发展。
(五)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 、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在厄华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利提高华人华侨在厄发展整体地位,树立华人华侨在厄的良好形象。
(六)及时反映会员困难 、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探讨 、咨询 、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内外各个商会 、企业政府机构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 、互访 、考察等活动,建立外联渠道,在引进资金 、项目 、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 、协调关系 、调解经济纠纷。
(九)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当地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 有参加与各成员互相促进的意愿,会员之间必须和谐相处,不得挑拨离间,影响商会会员间团结。
(三) 在厄瓜多尔内从事工商生产 、经营 、管理的华人华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投票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要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执行本会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半数以上领导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每届两年,每届会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制定相互促进工作方针 、计划并监督实施。
( 十一) 审议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 十二)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 十三) 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会议,理事以上领导,若连续3次以上缺席,自动取消职务,(因有特殊情况缺席可申报与理事会,通过理事会讨论投票做出第二次裁决)理事以上领导若在会议上及公众场所滋事,有所违背和破坏本会宗旨,对做出不符与商会领导人形象,对他人造成生理和心理上伤害的行为,严重者,给予罢免为处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地及经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人以上领导表决通过即可任职。本会副会长及秘书长对商会有贡献,尽心尽力为商会付出的杰出精英将继续留任,达不到要求则自行离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由华人华侨总商会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副会长无故缺席超过三次总会会议,将失去竞选会长资格,仅可以参加投票选举。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及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呈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召开会员大会通报后。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经理事会讨论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领事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2日领导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之日起生效。
厄瓜多尔华人华侨总商会编制
Camara de comercio
general de la colonia china del Ecuador
2015 年 11 月 12 日